招标编号:第2024110217FS1588号
一、招标条件
招标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环境工程公司) 废弃钻井液处理服务(一)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100%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拟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拟对辽河油田欢采地区、锦州地区、辽中茨榆坨地区、辽中肖寨门地区、内蒙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进行集中处理。计划文号:油辽环计便字【2024】16号,暂估金额:2756.04万元(不含税)。
招标范围:根据辽河油田钻井生产实际,便于在各采油区域开展废弃钻井液处理工作,通过招标选择具有泥浆处理站的单位,分别负责处理欢采地区、锦州地区、辽中茨榆坨地区、辽中肖寨门地区、内蒙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
标段划分:根据辽河油田钻井生产实际,以便于在各采油区域开展废弃钻井液处理工作为目的,本项目划分7个标段,可兼投兼中。
标段1:处理辽河油田欢采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42000立方米,金额 750.12 万元(不含税)
标段2:处理辽河油田锦采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42000立方米,金额 750.12 万元(不含税)
标段3:处理辽河油田辽中茨榆坨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15000立方米,金额267.9万元(不含税)
标段4:处理辽河油田辽中肖寨门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15000立方米,金额 267.9万元(不含税)
标段5:处理内蒙古交力格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10000立方米,金额240万元(不含税)
标段6:处理内蒙古科尔沁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10000立方米,金额 240万元(不含税)
标段7:处理内蒙古奈曼及周边地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包含废弃钻井液及岩屑收集、拉运、处理和将处理后固液相拉运至建设单位指定位置,提供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和罐车等相关车辆,暂估工作量为处置废弃钻井液及岩屑10000立方米,金额240万元(不含税)
(二)以建设单位核定的工作量进行结算。标段(标包)划分: 7。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
实施地点:辽宁盘锦。
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
(一)技术标准
本项目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包括但不限于: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钻井废物处理技术规范》(Q/SY02011)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钻井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 729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二)技术要求
1.主要工艺:
1.1开钻前,使用挖掘机将摆放接浆罐处场地进行平整,铺设防渗措施,摆放接浆罐,随后钻井产生的废弃钻井液进入接浆罐,定期采用挖掘机、自卸车、罐车等运输车辆配合将罐内物料运至泥浆处理站。
1.2中标人应具备齐全的处理设备设施、施工车辆,处置药剂和操作人员,且站内具有能够对每车废弃钻井液及岩屑进行体积测量的接收测量槽(能够提供长宽高等测量数值),中标人泥浆处理站年处理能力不小于5万立。中标人处理工艺是将废弃钻井液通过筛分接收装置清洗分离出大粒径岩屑后,进入处理装置进行固液分离,固液分离形成的泥饼达到《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钻井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 7298)要求。
1.3分离后的固相、液相分别使用装载机、自卸车、罐车配合运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
2. 中标人使用废弃钻井液分离装置分离出的岩屑粒径d≥5mm,清洗后的岩屑能满足堆放和井场利用要求;固液分离泥饼达到随时装运要求。泥饼浸出液主要污染物指标达到《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钻井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SY/T 7298),若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及油田公司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按变化后要求进行调整;泥饼固废量可减少到原泥浆量的60%以下。泥饼浸出液主要污染物指标见下表。中标人每月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具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指标必须包含泥饼浸出液主要污染物指标表中的全部指标),并将检测报告上报招标人。
泥饼浸出液主要污染物指标
泥饼浸出液主要污染物指标 | ||
序号 | 控制项目 | 限值 |
1 | PH值 | 6~9 |
2 | 石油类,ml/L | <10 |
3 | 氯化物,mg/L | <500 |
4 | 砷,mg/L | <0.5 |
5 | 钡,mg/L | <10 |
6 | 镉,mg/L | <0.1 |
7 | 铬,mg/L | <1.5 |
8 | 六价铬,mg/L | <0.5 |
9 | 铅,mg/L | <0.5 |
10 | 汞,mg/L | <0.02 |
11 | 硒,mg/L | <0.1 |
12 | 镍,mg/L | <1.0 |
13 | 铜,mg/L | <2.0 |
14 | 银,mg/L | <0.5 |
15 | 锌,mg/L | <5.0 |
3.中标人要配备专职QHSE管理人员,负责收集运输过程的现场安全、环保设施、劳动保护用品配置的监督工作,收集运输过程期间要全程进行监护。中标人负责做好生产过程记录等应建资料的建立、填报工作,中标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人员,如需变更,变更前向招标人提供书面申请。
4.中标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符合油田公司及属地单位的管理办法。
5.中标人负责废弃钻井液及岩屑和处理后固相、液相的运输。剩余液相运输车辆,采用罐车运输,罐体入孔应密封;泥浆和剩余固相运输车辆采用箱式自卸车运输,并配备、使用上盖或其他防污染措施。中标人实行车辆GPS监控制度。从产生地点提供设备收集、使用车辆运输到处理站,并负责对处理后的固相、液相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拉运到建设单位指定地点。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车辆。
6.在为招标人提供服务过程中中标人各类容器、工具、运输车辆等沾染的污染物,中标人需定期依法合规进行处理,严禁中标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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