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012-320830-89-05-915781
江苏天一超细金属粉末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天一超细金属粉末有限公司年处置釜渣6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工业集中区迎春大道166号,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用地面积975平方米,本项目建设后可形成年处置釜渣60吨的生产能力,生成副产物全部内部回收再利用,不外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压滤废水经收集罐处理达《报告表》所提要求后回用至现有项目加水出渣工序。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烘干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由管道收集经二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球磨、分级、混合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磁性吸附装置,车间内墙壁四周、门窗、通风排风换气口等处安装磁性吸附装置将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控制在车间内,以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未收集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机油(HW08)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含油抹布、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除尘渣回用至烘干工序。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051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次技改完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880吨,COD≤0.475/0.12吨、氨氮≤0.053/0.012吨、总磷≤0.006/0.0012吨、总氮≤0.252/0.036吨、SS≤0.072/0.024吨、石油类≤0.079/0.0024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51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10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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