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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南)罚〔202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11-28

浙江合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CUCTQ5P

法定代表人:聂仁生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嘉盐公路东侧、青龙路北侧1幢125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我局接群众举报称你单位近期在车间西北角填埋工业固废,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你单位生产车间西北角进行挖掘,现场挖出原料包装桶及编织袋,包装桶及编织袋内均有工业固废。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包装桶及编织袋内的工业固废进行多点位随机采样,经检测,样品均含有羟丙基β-环糊精,不属于危险废物。经查,该工业固废为你单位粘合工艺产生的废浆块和固化浆糊,你单位将车间地面进行开挖,未做硬化、防渗漏等措施,将该工业固废填埋。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前期的挖掘,挖掘现场长36米,宽18米,我局对挖掘出的工业固废进行称重,总计重17.1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二位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二位见证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3.2022年8月2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张,证明8月26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和采样的情况;

4.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G220902-029)一份,证明你单位案涉工业固废成分定性的情况;

5.2022年8月2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8月30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9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9月2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9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位原公司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填埋工业固废的情况;

6.2022年9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和过磅单2份,证明你单位案涉工业固废称重的情况;

7.《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相关费用的说明》1份,证明你案涉工业固废委托处置费用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9.五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2〕69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2年11月4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7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2年11月5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2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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