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格力大松(宿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年产1658万台生活电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审查会议纪要及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厂址内,建设年产1658万台生活电器扩建项目(由于现有项目二期、三期产品相同,你公司决定不再建设三期项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形成年产1516万台生活电器的生产规模)。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选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建设完善的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系统。落实节能、节水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各项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规划设计厂区给排水管网,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容。阳极氧化生产线废水经预处理达《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 5472-91)C类指标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标准(相同指标从严执行)后,以不少于40%的回用率回用于阳极氧化前处理工序,剩余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有效预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按《报告书》提出的从严要求执行),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宿迁富春紫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原河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一起进入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本项目不得自建燃煤锅炉,固化、烘干及热水炉热源均为天然气。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实现厂界达标。注塑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阳极氧化产生的有组织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及表6相关限值;破碎、抛光、打砂、喷漆、喷陶晶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及喷漆、固化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相关限值;固化、烘干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相关限值;热水锅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相关限值。厂区内、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限值,厂界颗粒物(以其他颗粒物计)、硫酸雾、氮氧化物、丙烯腈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相关限值,无组织氨气、硫化氢、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清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本项目依托现有容积为670m3的应急事故池。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安全评估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排气筒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监控平台联网。
(八)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对生产区、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管网、固废暂存场所等设施须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九)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考核量(污染物排放指标在现有项目中削减平衡,详见《报告书》):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906吨、二氧化硫≤0.296吨、氮氧化物≤2.596吨、硫酸雾≤0.45吨、VOCs≤1.7吨(其中非甲烷总烃≤1.59吨、苯乙烯≤0.05吨、丙烯腈≤0.06吨)。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外排量):废水量≤34986吨,COD≤14.0/1.75吨、SS≤7.0/0.35吨、氨氮≤1.22/0.175吨、总氮≤1.4/0.525吨、总磷≤0.14/0.0175吨、石油类≤0.0945/0.035吨、总铝≤0.081/0.081吨、总锰≤0.07/0.07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全厂合计考核量: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4.2812吨、二氧化硫≤1.498吨、氮氧化物≤14.328吨、硫酸雾≤0.45吨、锡及其化合物≤0.0802吨、VOCs≤6.4936吨(其中二元酸酯≤0.122吨、甲苯≤0.1894吨、二甲苯≤0.8535吨、丙酮≤0.0704吨、乙二醇丁醚≤0.107吨、乙醇≤0.275吨、异丙醇≤0.2596吨、乙酸乙酯≤0.0033吨、乙酸丁酯≤0.6513吨、N-甲基-2-吡咯烷酮≤0.54吨、二乙二醇-乙醚≤0.027吨、二丙二醇丁醚≤0.059吨、二丙二醇甲醚≤0.013吨、丁醇≤0.0283吨、MDI≤0.0068吨、四氯乙烯≤0.36吨、非甲烷总烃≤2.818吨、苯乙烯≤0.05吨、丙烯腈≤0.06吨)。
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外排量):废水量≤126274.9吨,COD≤49.06/6.31吨、SS≤18.76/1.26吨、氨氮≤1.419/0.631吨、总氮≤5.04/1.894吨、总磷≤0.241/0.0631吨、石油类≤2.3245/0.126吨、总铝≤0.081/0.081吨、总锰≤0.07/0.07吨。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落实《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要求。竣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5年。5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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