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107-320830-89-01-729132
盱眙县鸿源吸附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盱眙县鸿源吸附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分子筛、2000吨活化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眙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8号,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万元,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6000吨分子筛、2000吨活化粉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扩建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造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烘干、焙烧炉天然气燃烧废气以及烘干、焙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脉冲高温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2排口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3排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配料仓采取封闭管理,仅在物料转运时短暂开启;物料堆场周围设置高砖混凝土围挡,同时设置顶棚、四周设置导流沟,以防雨天原料流失、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做好厂区地面硬化和环境绿化,减少路面扬尘。未收集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单位边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布袋收集的颗粒物回用于混料工序,废包装材料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外排量):扩建项目不新增废水外排。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2028吨、二氧化硫≤0.016吨、氮氧化物≤0.374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次扩建完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排放量:生活污水量≤792吨,COD≤0.198/0.0396吨、氨氮≤0.02376/0.001188吨、总磷≤0.002376/0.000396吨、总氮≤0.02772/0.01188吨、SS≤0.1584/0.00792吨、动植物油≤0.00072/0.00072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颗粒物≤0.2638吨、二氧化硫≤0.022吨、氮氧化物≤0.5148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1月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
文章推荐:
新洲区循环经济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再生资源发电中心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