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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立晟精密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2023-06-04
项目概况
业务类型: 信息智能,咨询,市政设计,建筑设计,检测,生态环境 归属地: 广东 东莞市
招标人: 公告类别: 拟建
预算: 招标截止日期:
招标范围:
公告正文
东莞立晟精密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20230010750项目名称东莞立晟精密硅胶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龙岗中五路厂房第B栋建设单位东莞立晟精密硅胶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东莞市南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立晟精密硅胶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龙岗中五路厂房第B栋(详见附图2项目地理位置图),厂址中心地理坐标:北纬23°043.980;东经113°5641.0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036G5Q。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项目申请改扩建,改扩建内容如下:①项目改扩建增资80万元,本次改扩建在原厂址内进行改扩建,无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改扩建后占地面积1380m2,建筑面积4140m2,详见表8项目改扩建前后组成情况表;②由于产品升级和市场需求,需要在汽车硅胶配件上增加商标、图案等,在产能不变的情况下,新增移印、烘烤、镭雕和检测工序。③新增生产产品及产能汽车塑胶配件40万片/年,项目将外购回来的汽车塑胶配件进行移印、烘烤、镭雕和检测等加工。④有机废气治理措施从原来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改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730万元,占地面积1380m2,建筑面积4140m2。项目主要从事汽车硅胶配件和汽车塑胶配件的生产,生产汽车硅胶配件400万件/年和汽车塑胶配件40万片/年。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引入东莞市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废气:开炼、热压成型、烘烤、镭雕、移印和烘烤工序执行排放标准:项目开炼、热压成型、烘烤、镭雕、移印和烘烤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风机风量为20000m3/h,废气收集率为85%,处理效率为80%,排气筒高度为15m)。即经处理后有组织部分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的NMHC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的排放标准的较严值;有组织部分的总VOCs的排放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总VOCs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部分的恶臭废气其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开炼、热压成型、烘烤、镭雕、移印和烘烤工序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厂界浓度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未收集到的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对周围的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噪声: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处理。固废: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公示时间2023-06-04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联系电话0769-86510833通讯地址东莞市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初步审查意见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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