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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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预披露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产权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具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含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交易程序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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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清远市持恒矿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舟山村委寺坑3号商铺 | 所在地区 | 440000 - 441800 | |
法定代表人 | 李哲夫 | 成立时间 | 2023-05-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17730.000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A19002 | |
经济类型 | A05003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800MACJARPQ6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建筑材料销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物洗选加工;建筑用石加工;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砼结构构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2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
内部审议情况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1 | ||
2 | 清远市新银湾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 40 | ||
3 | 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9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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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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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3-06-30 | 0.000000 | -44.400000 | -44.40000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61799.090000 | 44113.500000 | 17685.600000 | |
备注 |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项目信息以正式披露公告为准。 二、本项目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三、本次转让仅为标的企业股权,标的企业采矿项目不包含矿区范围的山林等其他权利。受让方对标的企业采矿项目所涉及的林权等问题须作充分了解,并自行协商解决征(租)地及码头问题。 四、清远市清城区顺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清远市持恒矿业有限公司9%股权拟与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清远市持恒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捆绑转让,具体以正式信息披露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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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构信息 |
二、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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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清远市德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经济类型 | A05003 | 企业类型 | A19002 |
所属行业 | L72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00% | |
产权转让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440000 441800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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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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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本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意向受让方或接收本预披露的任何主体的要约。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公告或交易的依据。 2.本项目如涉及需要履行最终批准程序的,由此产生的转让行为或转让方案的不确定性或调整变化以及有权批准单位未批准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相关市场风险,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凡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意愿参加本项目受让者,可在本预披露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方式了解项目信息。 (1)项目经办人: 范先生 电话:020-22360131 (2)转让方经办人: 电话: (3)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4)交易机构联系地址: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7楼 交易机构网址:http://www.csuaee.com.cn/;https://www.gduaee.com 4.转让方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对转让标的对象、价格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5.本项目最终转让信息以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正式披露的信息为准。 |
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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