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61******
法定代表人:徐*东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路*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碳性锌锰电池及碱性锌锰电池的生产,主要产生废包装材料(封口胶、润滑油等包装)、废抹布、废锌浆等危险废物。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一楼厂房内贮存有废抹布(含锌)、废包装铁桶(封口胶)、废锌浆等危险废物。经查,该厂房是你单位的一个原料贮存仓库,因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存在胀库情况,你单位于5月6日将部分危险废物转移出来贮存至该厂房内,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5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5月7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2年5月1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情况;
4.《变更登记情况》1份,证明你单位名称由“嘉兴永量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永量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5.《嘉兴永量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核查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7.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南)责改〔2022〕35号},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2年7月25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40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2年7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申辩意见,表示已处置完毕全部固体废物,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希望免除此次处罚。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不属于《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范围,且该罚款金额已是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134440000******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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