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2211-320830-89-01-627858
盱眙春兴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盱眙春兴塑业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套塑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8号,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本项目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400万套塑壳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本项目原辅料不得涉及废旧及再生资源。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废气经集气罩分别收集至2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配套的2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甲苯、乙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
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特别排放限值,单位边界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项目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
(HW08)、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破碎工序,收集颗粒物、废包装袋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劳保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226吨、
COD≤0.4291/0.0368吨、NH3-N≤0.0429/0.0018吨、TP≤0.0049/0.0004吨、TN≤0.0490/0.0184吨、SS≤0.2452/0.0123吨、动植物油≤0.0981/0.0012吨。
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1814吨、
COD≤0.1088/0.054吨、NH3-N≤0.0009/0.0009吨、TP≤0.0001/0.0001吨、SS≤0.0363/0.0180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VOCs(含甲苯、乙苯)≤0.639吨(其中甲苯≤0.0076吨、乙苯≤0.0035吨)、颗粒物≤0.353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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