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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宇狮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00吨pet功能性薄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2022-09-06

项目代码:2101-320830-89-01-590045

江苏宇狮薄膜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宇狮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00吨PET功能性薄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安市盱眙县枫杨大道6号,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80353平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18000吨PET功能性薄膜项目。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应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确保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水、污水排放口各1个。本项目循环冷却水定期(每年一次)排放,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溶剂调配工序有机废气(丁酮、乙酸乙酯、乙醇)经密闭设备顶部管道负压收集,涂布、烘干、层压复合工序有机废气(含丁酮、乙酸乙酯、乙醇)经各密闭生产单元顶部管道负压收集,储罐呼吸废气(丁酮、乙酸乙酯、乙醇)经管道收集,危废仓库废气(VOCs)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上述废气合并进入RTO炉燃烧,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25m高排气筒(1#)排放。

乙酸乙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乙酸酯类标准,VOCs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NMHC的“其他”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VOCs(含丁酮、乙酸乙酯、乙醇)无组织排放。厂区内VOCs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VOCs参照执行表3中“NMHC”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北侧(临山水大道)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满足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严格遵守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沾染有机溶剂的废物质(HW49)、废包装桶(HW49)、废有机溶剂(HW12)、废润滑油(HW08)、废紫外荧光灯管(HW29)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铝渣、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车间、配料车间、罐区、甲类仓库、危废仓库、应急事故池等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7.严格执行《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本项目建成后以配料车间、生产车间二、生产车间三、储罐区区域分别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危废仓库区域附近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

10.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对RTO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三、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量暂定为:

1.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800吨,COD≤1.096/0.114吨、氨氮≤0.072/0.005吨、总氮≤0.108/0.054吨、总磷≤0.011/0.001吨、SS≤0.760/0.038吨。

2.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VOCs≤16.955吨(其中丁酮≤5.942吨、乙酸乙酯≤7.125吨、乙醇≤3.562吨)、颗粒物≤0.343吨、NOx≤2.245吨、SO2≤0.2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37.151吨(其中丁酮≤13.031吨、乙酸乙酯≤15.594吨、乙醇≤7.776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9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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