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四川宏丰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吨挤塑型材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9日-2024年7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800吨挤塑型材生产线建设项目
二、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红岩村四社
三、建设单位:四川宏丰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四川兴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四川宏丰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拟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红岩村4组租赁已建标准厂房实施年产800吨挤塑型材生产线建设项目,厂房总建筑面积约24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适应性改造厂房,购置设施、设备,设置生产车间(成品区、挤出区、切割区、原料区等)、仓储工程(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环保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及危废间)。建成后,形成年产800吨聚氯乙烯塑料型材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租用已建厂房,须按国家、四川省及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废气须满足《四川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确保噪声不扰民;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周围农户已建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
(二)项目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造粒机、挤出机循环冷却水、经酸碱中和后的喷淋废水共同进入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标准后,由罐车定期拉运至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后排入魏城河。
(三)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挤出、造粒工序置于封闭厂房内,产生的HCl、VOCs等废气通过在挤出机、造粒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经过碱液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配料间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对混料机置于封闭隔间内,采用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上述有组织排放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标准限值;恶臭等异味气体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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