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约30吨废坩埚转让(转让底价:6525元/吨)(内蒙古北方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三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N0109WZ240449-3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2309: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7-2917:00:00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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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内蒙古北方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现状 | 闲置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无 | ||||||||||||||
评估基准日 | 无 | |||||||||||||||
评估机构 | 无 | |||||||||||||||
转让底价(元) | 6525.00元/吨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北方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云帆 联系电话:13204728782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经理办公会纪要【2024】14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内蒙古北方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特别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内蒙古北方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约30吨废坩埚,本次挂牌价格为废坩埚吨单价,标的物总数量约30吨,最终以提货时废坩埚过磅吨量为准,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本次结算金额为废坩埚预估吨量×最终成交单价。 2、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请意向受让方勘验时仔细验证,做好对标的拍照、摄像等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亲自勘验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地点:内蒙古北方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勘验联系人::云先生13204728782。 4、本次标的转让后,资产转让方按当地税务局要求提供发票。 5、中心根据废坩埚预估吨量×最终成交单价作为成交总价收取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转让方、受让方服务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不做调整,中心最低收费500元。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6、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认真核对自身是否具备本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如有不清晰之处,请务必提前与公告中公布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明确;如在报价结束后经中心审核不符合公告约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处置标的。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固体废物处置或各类金属废料回收加工处理销售等资质,经营范围举例如下: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销售等。 | |
标的交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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