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仁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61T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你单位主要从事通用零部件、建筑用五金、家具用金属配件等的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活性炭、含油废木屑、油泥、废机油、废皂化液、废机油桶、废皂化液桶等危险废物,经查,你单位未对废机油、废皂化液、废机油桶、废皂化液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021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2022年6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6月1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2年6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废机油、废皂化液、废机油桶、废皂化液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021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申报有关资料的情况;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21年)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将废机油、废皂化液、废机油桶、废皂化液桶列入2021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7.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2〕38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2年8月11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3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2年8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缴款账号:19310101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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