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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南)罚〔20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09-16

嘉兴市巨鑫热浸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69E

法定代表人:祖利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你单位主要从事热镀锌、机械镀锌加工且现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一般固体废物仓库内贮存有两个吨袋,内装沾染油污的灰土,经查,该固体废物来源于你单位生产车间地面清理,主要成分为矿物油、灰土,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6月1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证明6月14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2年6月1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贮存于一般固体废物仓库,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的情况;

4.《嘉兴市巨鑫热浸锌股份有限公司固废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沾染油污的灰土的固废属性情况;

6.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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