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建筑垃圾城区运输经营权+绿色建材供应权组合配置项目
挂牌公告
标的基本信息 | |||||
公共资源出让标的 | 菏泽市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建筑垃圾城区运输经营权+绿色建材供应权组合配置项目 |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1日 | ||
项目编号 | HZCQ0224044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节假日除外) | ||
公共资源出让方 |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 ||||
产权交易机构 | 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 ||||
出让标的: 项目范围为菏泽市牡丹区、定陶区、鲁西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拆迁垃圾、装修垃圾、混凝土块、破碎路面等固体建筑垃圾资源。 本项目拟建设每年可无害化处置300多万吨建筑垃圾,产生200多万吨成品绿色建材的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权+建筑垃圾城区运输经营权+绿色建材供应权组合配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括主厂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食堂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及配置相应生产线等。 10km 以内建筑垃圾(不含装修垃圾)运输费单价上限价暂定为1.40 元/吨/km;10km 以外建筑垃圾(不含装修垃圾)运输费单价上限价暂定为 0.89 元/吨/km;10km 以内装修垃圾运输费单价上限价暂定为 2.14 元/吨/km;10km 以外装修垃圾运输费单价上限价暂定为 1.10 元/吨/km。 建筑垃圾(不含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价上限价暂定为 14.50元/吨。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价上限价暂定为 145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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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重大事项披露: 一、受让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受让方负责对菏泽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一)拆迁垃圾、混凝土块、破碎路面等建筑垃圾运送至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二)装饰装修垃圾运送至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三)建筑垃圾处置消纳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及时清理存量建筑垃圾。驶出建筑垃圾处置消纳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三、受让方应避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一旦造成道路污染由行为责任人负责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受让方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且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决定其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资格: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二)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或恶意不在线逃避监管的。 (五)公司有行业不良记录,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六)不再具有从事运输建筑垃圾能力或者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的。 五、受让方应严格按照成交约定标准收取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确需更改收费标准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六、受让方处理建筑垃圾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确保所生产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达标。 七、标的相关内容和范围的界定等,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八、标的物交付时间:本次标的特许经营权时间为25年。 九、特许经营权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风险,合理共担。 十、合同履行期间,标的经营期内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及兴菏公司无关。 十一、受让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以任何方式转交他人,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标的特许经营权,一切费用损失由受让方自行负担。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以正式合同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具有转让方要求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报名材料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标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物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竞买该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并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为由退还出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出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受让资格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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