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租赁)挂牌公告
随县网挂告字(2024年)17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随县人民政府批准,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上交易系统(http://223.75.160.196:9000/index.do),以先租后让(租赁)方式网上挂牌下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租后让(租赁)地块的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m2) | 用途及年限 | 规划指标要求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建筑规模(m2) | 绿地率 |
2024-73 | 吴山镇新集村 | 9908 | 工业用地租赁5年,出让45年 | 不小于0.8 | 不小于40% | 不小于7927 | 不大于15% | 20.6 | 20.6 | “先租后让”用地要求详见附表,标准地出让 |
2024-74 | 吴山镇新集村 | 38249 | 工业用地租赁5年,出让45年 | 不小于0.8 | 不小于40% | 不小于30600 | 不大于15% | 79.5 | 79.5 | “先租后让”用地要求详见附表,标准地出让 |
二、竞买人按以下要求参与竞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此次网上先租后让(租赁)挂牌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外的其他形式的申请。网上交易结束后,竞得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网上成交确认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如经审查,竞得人不符合本先租后让(租赁)公告、先租后让(租赁)规则等文件规定,其竞买行为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竞买前请认真阅读先租后让(租赁)用地要求,《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上挂牌系统用户操作说明》等文件。 竞买人可登录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或下载本次挂牌地块资料及相关文件。 本次挂牌地块未设底价,按照“不低于起始价且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3、竞买人必须持数字认证中心办理的数字证书,在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上交易系统主页按要求注册成为系统会员后方能参与竞买。会员注册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具体事宜可咨询工作人员)。
4、竞买人在报名时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经营资格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纸质原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作为竞买担保(注:竞得人的银行保函在签订租赁合同后退回;未竞得的银行保函于挂牌结束后退回)。
三、特别说明
1、本次先租后让(租赁)土地按现状挂牌,竞买人应自行现场踏勘,并对土地四至及开发条件自行确认。申请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先租后让(租赁)地块现状条件无异议。地块公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公告的指标最终以相关部门审批的文件为准。
2、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后30日内与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成交价款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按时支付土地租赁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人将被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不诚信用户不得参加随州市任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四、时间要求
1、报名开始时间及银行竞买保函或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8:00时起至2024年11月13日16:00时止。
2、挂牌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8:00时至 2024年11月15日10:00时。
3、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开始限时竞价,如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限时竞价规则由系统自动确认是否成交。
五、如果在挂牌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
1、联系地址: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股(厉山镇厉山大道)
联系电话:0722-3560658(工业地块详情咨询)
2、联系地址: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厉山镇民主路西端南侧)
联系电话:0722-3567751、3338206(网上交易系统操作咨询)
3、联系地址: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随州市传媒大厦)
联系电话:0722 - 3315103(网上交易数字证书办理咨询)
2024年10月14日
2024-73号地块“先租后让”用地要求
(随县2022年度第27批次地块7-1)
序号 | 名称 | 用地要求 |
1 | 土地面积(平方米.亩) | 9908平方米(14.86亩) |
2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100万元/每亩 |
3 | 亩平税收指标(万元/亩) | ≧10万元/每亩 |
4 | 规划容积率 | ≥0.8 |
5 | 规划建筑密度 | ≥40% |
6 | 规划建筑面积 | ≥7927平方米 |
7 | 环境质量标准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域水质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8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二级标准;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交通干线两侧40m范围内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43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
9 |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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