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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年产6万吨高端汽车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2-09-22

项目代码:2201-320830-89-01-396417

南京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南京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年产6万吨高端汽车锻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盱眙经济开发区圣山路66号,项目总投资1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0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33009平方米,一期设计规模为年产链轨节12708.6吨、活塞裙9724吨,二期设计规模为年产链轨节12124.8吨、活塞盖2552.2吨、其他工程机械锻件17040.4吨,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形成年产54150吨锻件的生产能力。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本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循环冷却塔排水、初期雨水混合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絮凝沉淀+破乳+絮凝沉淀+气浮+调节+水解酸化+缺氧+多级接触氧化+二沉,处理能力为144t/d)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盱眙县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二期脱模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收集至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一、二期中频电炉加热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油雾分离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一、二期回火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一、二期抛丸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脉冲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一、二期圆盘锯、数控车床、立式加工中心等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收集至油雾分离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一、二期危废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纤维滤网过滤后无组织排放;一、二期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为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及时清运污泥、做好清洁除臭工作、周边设置绿化等措施,降低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二期电焊机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至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二期氮化炉产生的废气(氮气、氢气、氨)经管道收集至水吸收装置处理后点燃,点燃产生的废气(氮氧化物)车间内排放。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无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含油抹布和手套(HW08)、废油桶(HW08)、含油污泥(HW08)、废油(HW08)、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边角料、废石墨、废钢丸、除尘灰、不合格品、焊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期: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1.696吨。

2.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9918.49吨,COD≤3.046/0.298吨、氨氮≤0.319/0.015吨、总磷≤0.016/0.003吨、总氮≤0.531/0.149吨、SS≤1.540/0.099吨、动植物油≤0.057/0.010吨、石油类≤0.043/0.010吨。

二期建成后全厂:

1.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颗粒物≤2.968吨。

2.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4085.43吨,COD≤7.232/0.723吨、氨氮≤0.974/0.036吨、总磷≤0.038/0.007吨、总氮≤1.265/0.361吨、SS≤3.788/0.241吨、动植物油≤0.141/0.024吨、石油类≤0.103/0.02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9月2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80910610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11700

信箱:7093601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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