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芜湖市造船厂原厂址二期地块场地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 |
公示单位 |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公示时长 | 60天 | 公示时间 | 2023-12-28 18:02 至 2024-02-26 18:02 |
行政区划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 地块面积(m2) | 60100.00 |
工业活动历史 | 1900年-1954年 | 活动历史 | 芜湖造船厂原厂址建设为福记恒机器厂用地 |
1954年-1963年 | 活动历史 | 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局国营芜湖造船厂 |
1963年-1982年 | 活动历史 | 六机部国营芜湖造船厂 |
1982年-1999年 | 活动历史 | 中船总国营芜湖造船厂 |
1999年-2003年 | 活动历史 | 中船集团芜湖造船厂 |
2003年-2007年 | 活动历史 | 中船集团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
2007年-2013年 | 活动历史 | 奇瑞汽车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
地块规划用途 | 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49号 |
经度 | 118.352750 | 纬度 | 31.346170 |
报告编制信息 |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完成时间 | 2023-12-13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汤旭 | 单位联系电话 | 18101206507 |
样品检测单位 |
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修复工程措施起止时间 | 2021-05-17 至 2021-12-04 |
实际修复面积 (m2) | 12068.60 |
效果评估结果 | 达到 | 是否需后期环境监管 | 是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汤旭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101206507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芜湖市镜湖区投资促进中心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付进军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505533235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5号 |
报告主要结论 | 根据工程监理下发的关于工程量确认的工作联系单,经核实统计,本次修复工程共实际清挖污染土壤8440.1m3(含建筑渣石),污染土全部外运至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11729.85t,本项目累积产生的建筑渣石2580.2m3,冲洗干净后运至待检区堆存。累计处理废水和地下水16818.2m3,经自检和效果评估达标后全部纳管排放。 根据《芜湖市造船厂原厂址二期地块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稿)和《芜湖市造船厂原厂址二期地块场地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备案稿),综上,修复工程已按确定的修复范围和修复深度完成污染土壤清挖和修复工作。 根据《竣工报告》,修复过程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包括: ①土壤环境管理措施:对污染土壤场内运输路线进行合理规划,对行经道路进行加固。限制挖掘机和自卸车在污染土壤开挖区的活动范围,防止将污染土壤带至场内清洁区域。在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护,且合上运输车辆盖板。运输路线上,安排清扫人员来回检查,若发现运输途中有污染土的遗洒,立即清理。污染土壤运输车每次出场前需对车身和轮胎进行冲洗,防止污染物带出场。建立运输过程二次污染防治台账,施工期间每日登记。 ②水环境管理措施:项目建设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 组合技术对基坑降水、地下水抽出处置废水、建渣冲洗废水以及施工过程产生其他废水进行处理。 ③大气环境管理措施:场地整平压实过程中,挖掘机清理表层干燥土壤时,避免铲斗来回刨土,减少扬尘,压路机运行过程车速控制,并加强机械保养。针对整平压实过程可能产生的扬尘,由专人进行清扫、洒水,以保持湿润,防止尘土飞扬;对于裸露地表和现场容易飞扬的材料,进行适当覆盖;运输时车辆封闭,以防止遗撒、飞扬。 ④噪声环境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选用的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经过环保培训。加强施工管理,尽量降低施工现场噪声。做好施工机械的维护和保养,有效降低机械设备运转的噪声源强,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引起的异常噪音的产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措施:修复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类别进行堆存,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库内,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处置,其污染控制已符合国家和安徽省工业固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修复过程施工记录、污水处理记录、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等的审核,确定施工过程的环保措施已基本得到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基本上符合相关的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方案及备案文件的要求。 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①污染土壤清挖与修复范围测量评估结果 修复工程根据地块调查评估报告、修复方案划定范围的坐标拐点,对地块污染区域的土壤按层分批清挖。每个基坑清挖拐点坐标与高程依据了风险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的拐点与高程。因地块涉及扩挖,基坑清挖测量情况基本等于或者大于方案设定的修复范围。清挖范围测量评估为合格,表明地块相关污染土壤已按方案和效果评估要求清理完成地块的污染区域。清挖范围与修复工程量测量评估为合格,修复工程完成了地块相关污染区域范围内的污染土壤的清挖与治理修复。 ②基坑清挖效果评估结果 2021年6月11日和2021年7月1日,我单位对项目地块土壤清挖基坑进行效果评估样品采集与检测,清挖基坑有FD003和C8-2。共采集土壤样品37份,采集深度为0-20cm。检测指标为六价铬、石油烃(C10-C40)。将检测结果与目标污染修复目标值逐个进行对比,其中六价铬检出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石油烃(C10-C40)检出含量均低于风险评估阶段计算的风险控制值,达到修复目标,因此判定基坑污染清理达标。 ③水泥窑协同处置效果评估结果 根据前期危险特性鉴别结果,造船厂二期地块污染土壤均不属于危险废物,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污染土壤送至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截止2021年12月3日,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处置造船厂二期地块污染土壤11729.85t,对接收的全部污染土壤均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根据文件审核情况,污染土壤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2月3日转运至水泥厂,土壤外运前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并备案,转运过程采用全密闭货车运输,转运出厂前进行车体清洗;车辆安装 GPS 定位图,监理单位全程进行定位和实时跟踪,转运路线与报备情况一致,主要沿高速公路运输,车辆出场前进行过磅计量,转运联单完整,污染土壤全部由水泥厂接收。 根据文件审核情况,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2月3日完成项目地块外运土壤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台账完整。处置完成后,处置单位提供了该批次产品水泥试块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低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2014)中的限值。因此,项目地块污染土壤经水泥厂协同处置后,产出产品质量合格,实现资源化利用。 ④建筑渣石效果评估结果 2021年8月19日和2021年11月2日,效果评估单元对项目清挖并冲洗后的建筑渣石进行采样检测,每个采样单元按不大于500 m3执行,共采集建筑渣石样品6份,进行污染物总量和浸出检测,检测指标为六价铬和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建筑渣石总量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浸出指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因此,本次效果评估认为筛上物冲洗效果良好,可以进行综合利用。 ⑥潜在二次污染区域效果评估结果 2022年8月17日,我单位对地块潜在二次污染区域进行采样检测,共布设25个表层土壤调查点位、5个深层土壤调查点位,检测指标为地块全部目标污染物。所有点位土壤目标污染物浓度均低于评估标准值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次效果评估认为,地块内潜在二次污染区域采样检测结果均低于修复目标值,地块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较好,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地块内潜在二次污染区域产生污染,环境风险可接受。 污染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我单位对项目地块内地下水修复区域上游、内部及下游共布设22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连续采样监测工作。检测指标为六价铬、石油烃(C10-C40)。监测过程共采集8个批次地下水样本,将每批次检测结果与目标污染修复目标值逐个进行对比,其结果均低于评估标准值,并未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判定地下水修复效果达标。 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本次修复效果评估通过文件审核、现场勘察、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等,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效果,以及修复过程污染防治效果等进行评估,该地块修复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检测结果表明,地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经治理修复后,地块相关效果评估对象的检测值均满足修复效果评估标准。 地块土壤污染区域的污染土壤清挖及治理修复效果良好、监测达标。地块地下水污染区域的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过程合规、处理后废水排放达标、地下水持续监测稳定达标。地块内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监测结果满足效果评估要求,修复工程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本地块修复工程完成了修复方案的修复任务,地块相关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经过治理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值,主要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消除。修复后地块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目标,可作为规划进行安全利用,具备移出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条件。 建议 (1)地块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地块开发建设前建立地块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专员,定期巡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本地块,同时应加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动,防止外来堆土和垃圾向本地块倾倒造成新的污染。 (2)地块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对本地块土壤及建筑垃圾妥善处置,不可随意外运倾倒,同时需密切关注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对地块内表土采取剥离并妥善处理,同时可设置标识禁止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地下水开采饮用。 (3)地块相关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地块内留有的部分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后期地下水水质定期动态监测,同时可对地块表层或深层土壤进行不定期抽检,确保在验收完成后至地块开发时段,地块未出现污染物含量或浓度超标现象。 (4)目前地块内仍有个别修复工程临时构筑物(空危废库、空一般固废库、少量管道等)遗留,虽然构筑物内无物料残留,但建议尽快开展拆除工作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目前该地块规划调整为留白,详细规划用途暂不明确。应确保地块封闭管理加强环境巡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本地块,避免外来物进入可能造成新的污染。 |
地图展示 | |
项目名称 | 芜湖市造船厂原厂址二期地块场地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修复效果评估 |
公示单位 |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
公示类别 | 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公示时长 | 60天 |
公示时间 | 2023-12-28 18:02 至 2024-02-26 18:02 |
行政区划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
地块面积(m2) | 60100.00 |
工业活动历史 | 1900年-1954年:芜湖造船厂原厂址建设为福记恒机器厂用地 1954年-1963年:第一机械工业部船舶局国营芜湖造船厂 1963年-1982年:六机部国营芜湖造船厂 1982年-1999年:中船总国营芜湖造船厂 1999年-2003年:中船集团芜湖造船厂 2003年-2007年:中船集团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2007年-2013年:奇瑞汽车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
地块规划用途 | 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用地 |
经度 | 118.352750 |
纬度 | 31.346170 |
地块详细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49号 |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完成时间 | 2023-12-13 |
报告编制单位 | 单位名称: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单位联系人:汤旭 联系人电话:18101206507 |
样品检测单位 | 单位名称: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修复工程措施起止时间 | 2021-05-17 至 2021-12-04 |
实际修复面积 (m2) | 12068.60 |
效果评估结果 | 达到 |
是否需后期环境监管 | 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汤旭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101206507 |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政府 土地使用权人:芜湖市镜湖区投资促进中心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付进军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13505533235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5号 |
公示主要结论 | 根据工程监理下发的关于工程量确认的工作联系单,经核实统计,本次修复工程共实际清挖污染土壤8440.1m3(含建筑渣石),污染土全部外运至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11729.85t,本项目累积产生的建筑渣石2580.2m3,冲洗干净后运至待检区堆存。累计处理废水和地下水16818.2m3,经自检和效果评估达标后全部纳管排放。 根据《芜湖市造船厂原厂址二期地块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稿)和《芜湖市造船厂原厂址二期地块场地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备案稿),综上,修复工程已按确定的修复范围和修复深度完成污染土壤清挖和修复工作。 根据《竣工报告》,修复过程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包括: ①土壤环境管理措施:对污染土壤场内运输路线进行合理规划,对行经道路进行加固。限制挖掘机和自卸车在污染土壤开挖区的活动范围,防止将污染土壤带至场内清洁区域。在运输过程中注意防护,且合上运输车辆盖板。运输路线上,安排清扫人员来回检查,若发现运输途中有污染土的遗洒,立即清理。污染土壤运输车每次出场前需对车身和轮胎进行冲洗,防止污染物带出场。建立运输过程二次污染防治台账,施工期间每日登记。 ②水环境管理措施:项目建设污水处理系统,采用混凝沉淀+活性炭吸附 组合技术对基坑降水、地下水抽出处置废水、建渣冲洗废水以及施工过程产生其他废水进行处理。 ③大气环境管理措施:场地整平压实过程中,挖掘机清理表层干燥土壤时,避免铲斗来回刨土,减少扬尘,压路机运行过程车速控制,并加强机械保养。针对整平压实过程可能产生的扬尘,由专人进行清扫、洒水,以保持湿润,防止尘土飞扬;对于裸露地表和现场容易飞扬的材料,进行适当覆盖;运输时车辆封闭,以防止遗撒、飞扬。 ④噪声环境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选用的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经过环保培训。加强施工管理,尽量降低施工现场噪声。做好施工机械的维护和保养,有效降低机械设备运转的噪声源强,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差引起的异常噪音的产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 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措施:修复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类别进行堆存,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库内,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处置,其污染控制已符合国家和安徽省工业固废管理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修复过程施工记录、污水处理记录、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等的审核,确定施工过程的环保措施已基本得到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基本上符合相关的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方案及备案文件的要求。 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①污染土壤清挖与修复范围测量评估结果 修复工程根据地块调查评估报告、修复方案划定范围的坐标拐点,对地块污染区域的土壤按层分批清挖。每个基坑清挖拐点坐标与高程依据了风险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的拐点与高程。因地块涉及扩挖,基坑清挖测量情况基本等于或者大于方案设定的修复范围。清挖范围测量评估为合格,表明地块相关污染土壤已按方案和效果评估要求清理完成地块的污染区域。清挖范围与修复工程量测量评估为合格,修复工程完成了地块相关污染区域范围内的污染土壤的清挖与治理修复。 ②基坑清挖效果评估结果 2021年6月11日和2021年7月1日,我单位对项目地块土壤清挖基坑进行效果评估样品采集与检测,清挖基坑有FD003和C8-2。共采集土壤样品37份,采集深度为0-20cm。检测指标为六价铬、石油烃(C10-C40)。将检测结果与目标污染修复目标值逐个进行对比,其中六价铬检出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石油烃(C10-C40)检出含量均低于风险评估阶段计算的风险控制值,达到修复目标,因此判定基坑污染清理达标。 ③水泥窑协同处置效果评估结果 根据前期危险特性鉴别结果,造船厂二期地块污染土壤均不属于危险废物,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污染土壤送至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截止2021年12月3日,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处置造船厂二期地块污染土壤11729.85t,对接收的全部污染土壤均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根据文件审核情况,污染土壤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2月3日转运至水泥厂,土壤外运前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并备案,转运过程采用全密闭货车运输,转运出厂前进行车体清洗;车辆安装 GPS 定位图,监理单位全程进行定位和实时跟踪,转运路线与报备情况一致,主要沿高速公路运输,车辆出场前进行过磅计量,转运联单完整,污染土壤全部由水泥厂接收。 根据文件审核情况,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2月3日完成项目地块外运土壤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台账完整。处置完成后,处置单位提供了该批次产品水泥试块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低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2014)中的限值。因此,项目地块污染土壤经水泥厂协同处置后,产出产品质量合格,实现资源化利用。 ④建筑渣石效果评估结果 2021年8月19日和2021年11月2日,效果评估单元对项目清挖并冲洗后的建筑渣石进行采样检测,每个采样单元按不大于500 m3执行,共采集建筑渣石样品6份,进行污染物总量和浸出检测,检测指标为六价铬和石油烃(C10-C40)。根据检测结果,建筑渣石总量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筛选值,浸出指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因此,本次效果评估认为筛上物冲洗效果良好,可以进行综合利用。 ⑥潜在二次污染区域效果评估结果 2022年8月17日,我单位对地块潜在二次污染区域进行采样检测,共布设25个表层土壤调查点位、5个深层土壤调查点位,检测指标为地块全部目标污染物。所有点位土壤目标污染物浓度均低于评估标准值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本次效果评估认为,地块内潜在二次污染区域采样检测结果均低于修复目标值,地块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较好,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地块内潜在二次污染区域产生污染,环境风险可接受。 污染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我单位对项目地块内地下水修复区域上游、内部及下游共布设22口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连续采样监测工作。检测指标为六价铬、石油烃(C10-C40)。监测过程共采集8个批次地下水样本,将每批次检测结果与目标污染修复目标值逐个进行对比,其结果均低于评估标准值,并未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判定地下水修复效果达标。 修复效果评估结论 本次修复效果评估通过文件审核、现场勘察、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等,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效果,以及修复过程污染防治效果等进行评估,该地块修复工作基本符合相关要求;检测结果表明,地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经治理修复后,地块相关效果评估对象的检测值均满足修复效果评估标准。 地块土壤污染区域的污染土壤清挖及治理修复效果良好、监测达标。地块地下水污染区域的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过程合规、处理后废水排放达标、地下水持续监测稳定达标。地块内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监测结果满足效果评估要求,修复工程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本地块修复工程完成了修复方案的修复任务,地块相关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经过治理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值,主要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消除。修复后地块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目标,可作为规划进行安全利用,具备移出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条件。 建议 (1)地块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地块开发建设前建立地块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专员,定期巡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本地块,同时应加强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动,防止外来堆土和垃圾向本地块倾倒造成新的污染。 (2)地块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对本地块土壤及建筑垃圾妥善处置,不可随意外运倾倒,同时需密切关注土壤或地下水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对地块内表土采取剥离并妥善处理,同时可设置标识禁止本地块及周边区域地下水开采饮用。 (3)地块相关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地块内留有的部分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后期地下水水质定期动态监测,同时可对地块表层或深层土壤进行不定期抽检,确保在验收完成后至地块开发时段,地块未出现污染物含量或浓度超标现象。 (4)目前地块内仍有个别修复工程临时构筑物(空危废库、空一般固废库、少量管道等)遗留,虽然构筑物内无物料残留,但建议尽快开展拆除工作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5)目前该地块规划调整为留白,详细规划用途暂不明确。应确保地块封闭管理加强环境巡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本地块,避免外来物进入可能造成新的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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